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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公司股
票行为的申报、披露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张家
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监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
并计算。
第四条公司董监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公
司董监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管理
第五条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公司董监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
意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
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监高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第八条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
司章程》及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监高,并提示相
关风险。
第九条公司董监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通知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行为。
第十条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后立即报告董事会
办公室,保证在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
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
条件满足后,董监高可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限
售。
第十二条在限售期间,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
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公司董监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
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四条董监高持有股份在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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