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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江苏国茂减速

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计工作及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估,财务报告的审阅及协调管理层、内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等。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

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

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具有

相关规则所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并至

少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在会计(或审计)专业人士担

任的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工作

制度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处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负责人应当负责审计

委员会审议议题所需的资料。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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