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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2024年8月29日召开的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四年八月修订

1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信息申报及股份锁定规定4

第三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6

第四章责任追究12

第五章附则13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3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

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及股份锁定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

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

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

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4

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

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

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

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

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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