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创微纳利润分配管理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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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烟台睿创微纳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三条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

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红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七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八条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

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二)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

红金额的。

第九条在满足现金红利条件的情况下,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

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任何三个连续

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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