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招生简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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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

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实际,制

定本章程。

第二条南京大学(NanjingUniversity)是直属于教育部的国家公

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重点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国家“双一流”

A类建设高校。南京大学拥有鼓楼校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路

22号)、仙林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63号)、苏州校

区(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太湖大道1520号)和浦口校区(江苏省南京

市浦口区学府路8号)四个校区。

第三条南京大学向取得学籍并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及学位授予

条件的本科生颁发南京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

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和录取适合学校人才培

养要求的优秀学生。

第五条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

门、新闻媒体,以及考生和家长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确定本科招生总体目标,

审议本科招生总体方案,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为本科招生工作提供

指导意见。

第七条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

生计划、决定选拔方案、确定录取标准、审核录取结果等本科招生具体

事项。

第八条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

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南京大学2022年继续实行按专业和学科大类(以下统称“专

业”)相结合的招生模式,计划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3850

人。学校根据办学发展需要继续对大类设置进行优化,2022年招生专

业和分流方向以学校公布的《南京大学本科招生专业(类)目录(2022

年)》为准。

第十条南京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按

照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的原则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

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南京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将本年度招生计划总

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遵循“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

办监督”的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

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南京大学按照文史类、理工类分类录取考生。实行高考综

合改革省份录取工作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南京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考生报

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或调档分数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

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

超过120%。内蒙古自治区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投档,执行该区教育招

生考试中心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除强基计划和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特殊类型招生外,南

京大学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

政策加分,只采用最高一项加分,且原则上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六条南京大学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高考实考成绩

(不含政策加分,下同)进行专业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实考成绩相同

时,按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位次排序。未提供投档位次的依次比

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

第十七条南京大学录取时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按照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征集志愿。生源仍不足,南京大学将剩余招

生计划调配到生源充足省份。

第十八条南京大学戏剧影视文学为艺术类专业,报考考生高考成绩

须达到所在省份同科类(或首选科目类)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省份单独划定的相应分数线)以上。南京大学按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相应批次规定,依据招生计划和

考生高考实考成绩录取。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第十九条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小语种等专业安排在部分省份

提前批次录取。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第二十条南京大学国家专项、民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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