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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

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丽江城市总体规

划修编(2004-2020)》、《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规划》以及国

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丽江市中心城区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丽江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新团片区)

的城市规划、建筑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市域各县规划技术管理工作

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

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

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丽江城市规划区内应按照经批准的城市分区详细规划实施土地

供应。

各项规划应采用国家统一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4-

2020)》所明确的坐标系统.

第四条丽江城市规划区范围根据经批准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确

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五条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

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城市规划用地使用相容性

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分区按本规

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保部

门认可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

1

划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

加绿地,降低密度,完善功能的原则。

第八条中心城区用地性质以旅游服务业、居住、金融、商务办

公、商贸等为主,大研古城片区、束河、白沙用地性质以特色居住、

旅游服务业、旅游基础设施配套等为主.按法定规划调整与古城不协

调的工厂、仓库用地,增加配套设施用地,大研中心城区不得再新建、

扩建工厂及仓库等设施。

第九条世界文化遗产大研古城、束河、白沙和文物保护单位、

建筑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

规、规范、标准和规划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应当与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相

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项目应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2米或12米以上道路围合的

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建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

可开发用地,其住宅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为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

住宅项目,城中村改建项目除外;不可整合的区域以完善城市功能性商

业、办公设施为主,其最小开发单元为3亩。

3、新建商品住宅属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为

50亩。

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

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

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

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控规有规定的按照控规执行,未制定控规

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3—1的规定。

2

第十三条确定单个建筑用地的具体建筑容量时,城市规划管理

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的土地价值等

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四条表3-1运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于混合类型的

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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