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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防护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

身体健康,规范放射防护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涉及放射防护的组织、个人,

包括核设施运营商、辐射应用单位、辐射探测单位等。

第三条放射防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的原则。

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体系,提高放射防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水平。

第四条放射防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倡导绿色

低碳的发展理念,推动放射防护技术革新和应用。

第五条国家对放射防护工作给予充分的政策、法律、经济等

方面支持。各级政府应当做好协调、整合各类资源,加强对放射

防护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辐射区域划定

第六条根据辐射源的性质和辐射水平,以及周围环境和人口

等因素,划定不同等级的辐射区域。

第七条辐射区域划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辐射区域的

划定应当经过科学评估,确保辐射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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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明确辐射区域划定的责任,并建立相关

的管理措施和监督机制。同时,应当加强辐射区域的信息公开和

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辐射安全意识。

第三章辐射源监管

第九条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存储、运输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关

法律和规定。

第十条辐射源的监管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辐射源的安

全使用和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开展辐射源的监测和评

估。

第十一条辐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辐射防护管理制度,

制定辐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辐射源的保护和监控,确保辐射源

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辐射源核查制度,加强对辐射源

的监测和核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责

任。

第四章辐射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辐射防护措施应当根据辐射源的性质、强度和时间

等因素,以及人员、设备和环境的特点,科学选择合适的防护方

法。

第十四条放射防护设施的建设和运维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

定。

第2页共4页

第十五条辐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建设和验收应当由专业人员

负责,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第十六条放射防护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

术资格,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十七条放射防护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防

护效果。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修复,并做好记录和报告。

第五章辐射防护培训与宣教

第十八条辐射防护培训与宣教工作应当加强,提高人员的辐

射防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九条放射防护培训与宣教工作应当根据从业人员的特点

和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内容包括辐射知识、辐射防护技

术和应急处理等内容。

第二十条辐射防护培训与宣教工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进行,

包括培训班、讲座、展览、宣传栏等。

第六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程度,

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迅速控制事故的发展和影响。

第二十二条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单位应当

明确,协调机制应当畅通。同时,应当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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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放射事故应急处理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

照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应当依法赔偿和

处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放射防护管理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行

政处罚、经济赔偿、刑事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对于造成重大事故和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追

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法行为人员,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以罚

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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