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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整理

北京8月2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征收拆

迁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如下:

一、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

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

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2010

年7月25日,株洲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

划局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瑞芬的房屋位于泰

山路与规划的神农大道交汇处,占地面积418㎡,建筑面积582.12㎡,房屋地

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

2011年7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经论证公布了《神农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2011年9月15日,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为C级。2011年9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

了[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

定》),征收杨瑞芬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

杨瑞芬不服,以“申请人的房屋在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建设拆

迁许可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该行为与原已生效的

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和“原项目拆迁方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

安置补偿方案”为由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原拆迁人

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过期,被申请人依据《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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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

人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房屋地平面高于神农大道地平

面10余米,房屋不整体拆除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确需拆除的情形,《征收

决定》内容适当,且作出前也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

持了《征收决定》。杨瑞芬其后以株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

销《征收决定》。

(二)裁判结果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杨瑞芬提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

[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与株洲市房产管理局

作出的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主体和内容均相冲突的诉讼

理由,因[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失效,神农大道属于新启动项目,

两份文件并不存在冲突。关于杨瑞芬提出征收其红线范围外的房屋违法之主张,

因其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征收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且房

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不整体拆除将产生严重安全隐患,整体征收

拆除符合实际。杨瑞芬认为神农大道建设项目没有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2011

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为神农大道建设项目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瑞芬认为株洲市规划局在复议程序中出具的说明不能作

为超范围征收的依据。株洲市规划局在复议程序中出具的说明系另一法律关系,

非本案审理范围。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

[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2010年,

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株洲市规划局于2011年7月14日颁发

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虽然征收杨瑞芬整栋房屋超出了神龙大道的专项规划,

但征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如果只

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将人为变成

2

危房,失去了房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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