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化软件开发“归属权”研究和探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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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化软件开发“归属权”研究和

探索

摘要:当前政府信息化软件开发项目不断增多,政府信息化软件开发项目的

“归属权”一直是个待解的难题。本文通过笔者在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总结

了一定的经验,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最大程度的实现“一地设计、多地复制”、

“一地建设、多地复用”。

关键词:归属权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

“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是当前数字化发展的重要组成

部分,三者互为支撑、彼此渗透、相互交融。“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是国家数字

化转型的战略性举措,通过数字化引领“智慧党建”服务升级,为各行各业数字

赋能,并最终实现数字化转型。全面提升政府治理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

平,构建统筹建设、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服务便捷的一体化政务信息体系是

“数字政府”的总体目标。各地政府侧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快和提速,每年通过财

政预算下达后信息化软件开发项目逐渐增多,政府信息化软件开发项目的“归属

权”一直是个待解的难题。笔者想就此问题进行一定范围内的研究,目的是把信

息化建设成果留在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也就是政府手中,最大程度的实现“一地

设计、多地复制”、“一地建设、多地复用”。

一、政府部门建设信息化项目“归属权”涉及范围

因软件开发后会产生产权归属问题,我们这里讨论的产权归属广义上是指知

识产权,狭义上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法律意义上著作权,又称作者权或版

权,它是人们对文学、艺术及科学技术领域的一种专有权利,是对人类智力成果

予以法律保护的方式之一。软件著作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

定了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的客体之一,即计算机软件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

作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约定如下: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

完成之日起产生,软件开发者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人经国务

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软

件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均需要订立书面合同。本篇我们所讨论的软件开发“归属

权”是指信息化项目中定制软件开发完成后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是归建设方政府所

有还是承建方软件开发公司所有。

二、政府部门建设信息化项目“归属权”现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常规情况;②合作开发的软件;③委托开发的软件;④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

的软件;⑤职务开发的软件;以上5种情况在此不展开具体描述。软件著作权的

许可、转让均需要订立合同,软件开发者的身份需要进行依法登记,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产权)归属需要在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中进行约定或规定,软件开发者

需要向国务院有关机关进行登记。

政府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主要对应上述③和④两种情况。政

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中的定制的软件部分,属

于委托开发的软件或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如果想

把软件著作权留在建设方,都需要在项目建议书和采购招标

合同文本内对产权归属问题进行协议约定和合同规定。

而笔者所了解的政府各部门目前在完成一个软件项目或者信息化系统开发后,

开发公司设计完后,软件著作权大多因事先没有合同约定,大概率还是落在了承

建的该软件的开发公司。

三、部分省、市政府信息化项目成果归属经验和做法

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印发《省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规范(暂行)》。

此“规范”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全部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

测试文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属于项目建设单位所有,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

竣工验收前完成定制开发软件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工作;商品化软件采

购完成后软件开发商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软件授权书,明确授权对象、产品、用途、

期限等。

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此“办法”明确建设单位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

中明确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技术成果产权归属,含源代码、数

据所有权、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等,原则

上定制软件及升级服务其知识产权和资产须约定归建设单位

所有。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项

目相关资产和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信息化项目软件著作权归属权研究与建议

基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归

属的判定规则,参考部分省、市的具体做法,笔者建议在推

进政务服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时,落实国家财政部《政府采购

需求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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