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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机房建设四大要求
一、电力系统要求
1.供配电系统应为电子信息系统的可扩展性预留备用
容量。
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由专用配电变压器或专用回路
供电,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且应提供严格意义上的双
回路供电。
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低压配电系统不应采用TN-C
系统。
4.电子信息设备应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5.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动力设备与电子信息设
备的不间断电源系统应由不同回路配电。
6.电子信息设备的配电应采用专用配电箱(柜),专用配
电箱(柜)应靠近用电设备安装。
7.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连接点应与其他设备的电源连
接点严格区别,并应有明显标识。
8.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配置后备柴油发电机系统,
当市电发生故障时,后备柴油发电机应能承担全部负荷的需
要。
9.市电与柴油发电机的切换应采用具有旁路功能的自
动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检修时,不应影响电源的切换。
10.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现有用电量为:50Kw/h,如果扩
大到全市各单位,预计10倍计算量为:500Kw/h(只是概略
估计)。但是为了将来的用电需求,尽量加大电力供应能力。
二、消防要求
1.一般规定。
(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机房的等级设置相应的
灭火系统,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气
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以及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执行。
(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应设置洁净气体灭火
系统。机房中的变配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和电池室,宜设置
洁净气体灭火系统,也可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2.消防设施。
(1)采用管网式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
系统的主机房,应同时设置两种火灾探测器,且火灾报警系
统应与灭火系统联动。
(2)灭火系统控制器应在灭火设备动作之前,联动控
制关闭机房的风门、风阀,并应停止空调机和排风机、切断
非消防电源等。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作用面积等设计
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静电、防雷与接地要求
1.静电防护。
(1)主机房和辅助区的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
和接地构造,防静电地板、地面的表面电阻或体积电阻值应
为2.5×104~1.0×109Ω,且应具有防火、环保、耐污耐磨性
能。
(2)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工作台面宜采用导静电或静
电耗散材料。
(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
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必须进行等电位联
结并接地。
(4)静电接地的连接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
定性,宜采用焊接或压接。当采用导电胶与接地导体粘接时,
其接触面积不宜小于20平方厘米。
2.防雷与接地。
(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满足人
身安全及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
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
(2)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
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最小值确定。
(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电子信息设备应进行等电
位联结,等电位联结方式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易受*的频率
及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和规模确定。
四、机房监控要求
1.一般规定。
(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及
安全防范系统,各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按现行国
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和《智能建筑设
计标准》GB/T50314以及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2)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宜采用集散或分布式网络结
构。系统应易于扩展和维护,并应具备显示、记录、控制、
报警、分析和提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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