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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第1页,共25页

国泰产险个人住院医疗保险(互联网-优选B)条款

C00013332512023071407091

第一章总则

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包含电子保单,下同)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材料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的销售渠道仅限于互联网销售。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与保险人订立本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时年龄在0(含)周岁(见释义,下同)至60(含)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其中,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为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可以为年龄满105(含)周岁前的自然人重新申请投保本合同,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上述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家庭其他成员或近亲属,可连带作为本合同约定的附属被保险人(如有)。除特别标明外,本合同中与被保险人有关的表述,均完全适用于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如有)。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若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投保人应为其父母或者监护人。

3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章保障与免责内容

4保险责任

本合同设有四项保险责任,须由保险人事先将本合同保险责任进行组合并制订成保险方案,该保险方案中并非一定包含本合同的全部四项保险责任、且方案中的本合同保险责任可能可以(或不可以)单独选择,具体以保险人实际提供的保险方案为准,投保人应自行选择并决定是否投保该保险方案。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第2页,共25页

投保人所投保的保险方案中包含的本合同保险责任,应以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的为准。对于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方案中没有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该项保险责任不生效,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1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项保险责任适用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下同)事故或者在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并由此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见释义,下同)的普通部中接受治疗期间实际应由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见释义,下同)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下同)范围内的如下(4.1.1至4.1.2)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全部或部分承担的医疗费用项目),保险人在扣除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保险金额内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

4.1.1住院医疗费用

经诊断必须接受住院(见释义,下同)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见释义,下同)、药品费(见释义,下同)、膳食费(见释义,下同)、治疗费(见释义,下同)、检查检验费(见释义,下同)、手术费(见释义,下同)、加床费(见释义,下同)、诊疗费(见释义,下同)、救护车使用费(见释义,下同)、护理费(见释义,下同)。

在本项保险责任适用的保险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且未重新投保本保险的,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长至合同终止日后的第30日(含)为止(若保险单中对天数另有明确约定的,以具体约定为准)的住院医疗费用,且仍须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的保险金额为上限。

4.1.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a.门诊恶性肿瘤(见释义,下同)治疗,包括:化学疗法(见释义,下同)、放射疗法(见释义,下同)、肿瘤免疫疗法(见释义,下同)、肿瘤内分泌疗法(见释义,下同)、肿瘤靶向疗法(见释义,下同);

b.器官移植术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c.门诊肾透析治疗。

在本项保险责任适用的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发生一次或多次上述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的保险金额时,对应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2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第3页,共25页

在本项保险责任适用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并由此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的普通部中接受治疗期间实际应由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超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如下(4.2.1至4.2.2)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保险金额内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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