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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
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实施制度。
第二条本实施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
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
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
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本实施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的
议案。
第四条本实施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制度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
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
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
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
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
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
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
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或监事最
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
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
票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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