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办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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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现场执法工作,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环境监察稽查是指环境监察机构依照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环境

管理相对人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

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环境监察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

第三条环境监察稽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条环境监察稽查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制度,省级环

境监察机构负责全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市级环境监察机构

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监察稽查工作。

第二章稽查内容

第五条环境监察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二)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

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三)对挂牌督办案件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整改落实情

况的后督查;

(四)对群众屡次投诉环境案件不处理或处理不当的督

查;

(五)对其他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六)下级环境监察机构请求稽查的环境案件;

(七)上级交办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督查。

第六条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应接受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的

监督、检查、指导和督办。

第七条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对上级交办的或者其他部门

要求协查的案件,应当优先查处。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的,

应提前7日向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或要求协查的部门提出延期

申请。逾期仍不能完成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将予以通报批

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制定年

度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依据稽查计划,确定稽查对象,并根据稽查事

项的内容、类型及性质,制定具体的稽查工作方案。

第十条稽查实施前,应向稽查对象发出《环境监察稽

查通知》,告知稽查的时间、内容及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事

先通知有碍稽查工作的除外。

第十一条环境稽查人员从事现场稽查工作必须两人

以上,并向稽查对象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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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实施环境现场稽查时,根据工作需要,按照

法定程序,采取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取样监测以及

照相、录音、录像等手段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环境监察

稽查记录》或《环境监察稽查询问记录》,由当事人核对后双

方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稽查人员注明原因。

第十三条现场稽查结束后,稽查人员应当制作《环境

监察稽查报告》,报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审理。

对稽查对象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按下列情况

进行处理:

(一)属于环境监察机构处理权限范围内的,由环境监

察机构直接处理;

(二)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权限范围的,上

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涉及相关部门处理的,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由环境监察机构处理的,向下级下级环境监

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达《环境监察稽查处理意见书》(以下

简称《意见书》)或《环境监察稽查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

《决定书》)。

第十五条《意见书》或《决定书》作出后,由环境监

察稽查人员在7日内送达稽查对象。

第十六条稽查对象应严格按照《意见书》或《决定书》

要求,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纠正情况。

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意见书》或《决定

书》内容持有异议的,在接到《意见书》或《决定书》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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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向发出处理意见的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接到《意见书》或《决定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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