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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机构的设置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各类强制执行的案件呈大幅度增长,而目前由于法院内部所

设立的执行机构与执行制度、方式存在弊端,强制执行的立法滞后,再加上外部的执法

环境等原因,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

笔者认为,造成执行难现状形成的要紧因素,乃是法院内部的执行机构设置及有关

法律制度不完善所致。改进与完善法院执行机构内部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因素,是解决执

行难问题的重要途径,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文拟就目前法院执行机构存在的弊

端,看对如何改革执行机构、完善强制执行立法,加强执行力度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及设想。

一、目前法院执行机构、制度及方式存在的弊

首先,目前法律对设置执行机构重视不够。一方面,法院组织法只字未提执行机构

问题,民事诉讼法也只规定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根据需要,“能够”设立执行机构,这

只是一个选择性规范,大概执行机构是可有可无的机构;另一方面,法律也没有给执行机

构确定一个法定的称谓。这与法律对审判组织的态度相比,有一种明显的厚此薄彼之感。

目前,我国各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尽管都设立了执行庭,但平级法院执行庭之间,业

务联系性差,上级法院执行庭对下级法院执行庭的指导、监督作用也甚微。根据我国现

行的法院财政体制,法院的司法经费来自于本地政府财政,为此,本地法院设置的执行

庭当然地被当成本地政府处理本地事务的工具,为本地的地方利益的实现而服务。当本

地法院执行庭在执行工作中,一旦遇到与本地政府利益不一致时,往往会受到本地政府

的干预,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干预。由于本地法院执行庭受制于本地政府,因而完全

无力抵制这种行政干预。另外,当案件需要到异地委托执行时,外地法院执行庭由于同

样的原因,或者有托不执。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司法领域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

义。这现象是导致法院委托执行效果差的要紧原因。

其次,目前我国法院执行员的地位不明确,缺乏应有的组织保障,这也对法院执行

工作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一方面,相对影响了执行工作在法院工作中的地位,另一方面,

挫伤了执行员的工作积极性。在司法实践中,对执行员的任免通常没有手续,随意性

大,很不严肃。而审判员的任命不仅需要组织部门的考核审批,还需由本院院长提请人

大审议通过,不经法定程序,不受撤免。表现出执行员的法律地位不如审判员的现象。然

而目前执行工作比审判工作更加艰巨复杂,不愿干执行工作,是法院内部人员存在的普

遍现象。执行庭的执行人员往往被任命为审判员,这又显然有悖于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

行的原则。当前,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这与目前执行员的法律地位低的

现状很不习惯。能够说,执行员法律地位不明确是影响法院执行工作力度的一个重要因

素。

第三,审判与执行工作合一的现象十分严重。在执行积案增多,执行庭力量明显不

足的压力下,目前法院普遍采取的做法是由审判业务庭兼办各类执行案件。即让民事审

判庭的审判人员办理民事执行案件,经济审判庭的审判人员办理经济执行案件,行政审

判庭的审判人员办理行政执行案件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这一做法表面上看是加强了执

行工作的力度,孰不知,这种做法不仅不能完全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反而会增加执行乱问

题的产生,使执行工作难上加难。

审执分离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审执分离的原则,是法

院内部重要的审判监督机制。在审理阶段,对案件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是

案件得以顺利执行的前提条件。为此,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首先做好对据以执

行的裁、判文书进行严格审查的工作。而假如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直接办理强制执行

工作,则势必消弱了这一重要工作环节,为司法不公问题的产生制造了可能的条件。另

外,特别是法院行政审判庭直接办理行政执行案件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其危害性更加

突出。众所周知,由于我国几千年来的封建传统意识影响,目前我国公民对“民告官”

这一诉讼制度还很不习惯,行政机关也很不习惯“被告”这一称谓。全国法院自成立行

政审判庭以来,行政诉讼一直是举步维艰,难以走上正轨。在这种现状下,行政审判庭

的审判人员本应把全部精力用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上,并用实实在在的案例大张旗鼓地进

行法制宣传,以增强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从而把我国社会主义

法制建设推向前进。行政审判庭的审判人员办理执行案件,不仅有悖于我国审执分离这

一基本的原则制度,同时还会给人们造成“官官相护”的错觉,使一部分打算提起行政

诉讼的当事人望而却步,知“难”而退。据统计,自从行政审判庭能够受理非诉行政执

行案件以来,正常行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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