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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繁殖工国家职业标准

说明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

规范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家禽繁殖工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

称《标准》)。《标准》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批准,自2007年2月2日正式施行。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本职业现

阶段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

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要求,《标准》在体例上力求规范,在内容

上尽可能体现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原则。同时,尽量做到可根据科技发

展进步的需要适当进行调整,使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培训、鉴定和

就业的实际需要。

三、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标准》的内容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

重表四个方面。

四、参加《标准》编写的人员主要有:吴健、杨泽霖、陆雪林、高玉时。参加审定的人

员主要有(按姓氏笔画为序):云鹏、陈伟生、陈蕾、徐桂云、梁田庚、蒋桂芳、谢颜。

五、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原全国畜牧兽医总站、锦州医

学院畜牧兽医学院、上海畜牧兽医总站、江苏省家禽研究所等单位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

谨致谢忱!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家禽繁殖工。

1.2职业定义

从事种禽饲养、人工授精、孵化作业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家禽繁殖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家禽繁

殖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家禽繁殖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家禽繁殖工(国家

职业资格二级)和一级家禽繁殖工(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室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表达能力、计算能力、空间感和实际操作能力,动作协调。视觉、

听觉、嗅觉正常。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

18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技师和高级技师不少

于8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中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

年,或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与设备

按每30人配备1个教室,具备常规教学及与本职业培训相关的用具和设备的实验室

和场地。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1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

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

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5)取得中专或大专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

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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