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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露天矿山近自然植被恢复植物搭配技术导则

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是《森林法》针对违法改变林地用途、毁

坏林地行为或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需要恢复的法律要求。树木补种,

是《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针对因盗伐、滥伐、毁林、森林火灾需要

补种的法律要求。

一、适用范围

(一)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

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

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

(三)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

履行。

二、关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对《森林法》规定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

标准》(TD/T1036-2013)中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以恢复林

地土壤、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

积、等质量恢复。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

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损毁林地恢复林

地土壤,有效土层(耕作层、表土层)厚度不低于30厘米,土壤质地以

壤土最佳。裸露坡面固土,可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

(GB/T38360-2019)执行。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验收,由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三、关于恢复植被、树木补种标准

恢复植被应当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

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补种树木,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

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在原地或异地种植不少于被损毁的林木株数

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恢复植被、补种树木的植物、树

种选择、工序要求、质量标准等具体技术要求,参照《造林技术规程》

(GB/T15776-2016)、《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

-2019)等标准、规范执行。

(一)栽植地点。恢复植被在原地上进行。补种树木优先在原地进行,

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

当符国土空间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相

对集中,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原地补种的,林种应当与原用

途保持一致;异地补种造林的,林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二)树种选择。优先选择原树种或当地乡土树种(有良种的优先选

用良种),无法栽植乔木树种的,可人工栽植灌木树种。

(三)种苗要求。植物(林木)种子、苗木的质量应当达到相关国家

强制性标准的最低等级要求;无相关标准的,应当参考当地近3年造林重

点工程用苗标准。乔木树种优先使用Ⅰ级苗、容器苗。

种苗质量应当符合《林木种子质量分级表》(GB7908-1999)、

《重庆市林木种子质量分级》(DB50/T205-2005)、《主要造林树种

苗木质量分级》(GB51/T705-2007)、《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DB50/T206-2005)、《容器育苗技术》(LY/T10000-2013)等规

定。

(四)栽植密度。栽植密度不低于《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

-2016)等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

《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已对树木补种数量做出规定,不

再规定其栽植密度。

(五)栽植质量。栽植树种一个生长季节后的株数成活率85%以上;

栽植三年后保存率80%以上。

(六)完成期限。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

年内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施工和植被恢复。其他情形的,一般应当在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在造林

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延长到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恢复植被、树

木补种的抚育管护期一般为3-5年。

(七)质量验收。由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四、关于费用标准

(一)参照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标准,可参照《重庆市规划

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执行。恢复植被或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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