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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垃圾的精细化管理,提高环保

意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疗垃圾,是指在医疗、预防、

保健、康复等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感染性、毒性、放射性

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医疗垃圾的管理应遵循分类收集、规范运

输、安全处置的原则,实行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

害化处理。

第四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明确责任

分工,加强培训和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操

作技能。

二、医疗垃圾分类

第五条医疗垃圾分为以下五类:

(一)感染性废物:包括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损

伤性废物、血液及血液制品等;

(二)毒性废物:包括废弃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

消毒剂等;

(三)放射性废物:包括放射性诊断和治疗废弃物、

放射性药品等;

(四)化学性废物:包括废弃的化学试剂、消毒剂、

汞血压计等;

(五)其他废物:包括废弃的医学仪器、设备、器

具、容器、包装材料等。

第六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医疗废物的特性,

合理分类、妥善存放,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三、医疗垃圾收集与运输

第七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备专门的医疗废物

收集容器和工具,实行分类收集。

第八条医疗废物应采用专用包装袋(黄色、防渗

漏)盛装,扎紧袋口,双层封闭处理,并粘贴明显的警

示标识。

第九条医疗废物不得露天存放,暂贮存时间不得

超过2天。应做好医疗废物的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应包

括: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

法、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等。

第十条医疗废物应由专业运输单位统一收集、集

中焚烧。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与环保、城管部门密切配

合,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及时、安全处置。

四、医疗垃圾处置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无害化、资源化、

减量化的原则。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处置能

力,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高效处理。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

固体废物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五、培训与宣传

第十四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组织医疗垃圾

分类管理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医疗垃圾分类的宣

传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认识和重视。

六、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垃圾分

类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对医疗垃圾分类管

理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

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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