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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标准家畜饲养工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

学、规范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有

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共同组织专家,制定了《家畜饲养工国家职业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批准,自2005年5月

13日正式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本职业现

阶段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

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做出明确的

规定。

二、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要求,《标准》在体例上力求规范,在

内容上尽可能体现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原则。同时,尽量做到可根据

科技发展进步的需要适当进行调整,使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培训、

鉴定和就业的实际需要。

三、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标准》的内容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

比重表四个方面。

四、参加《标准》编写的人员有:陈晓华、白金山、张春华、刘展生。参加审定的

主要人员有(以姓氏笔画为序):丁洪涛、毛德智、冯广军、何兵存、李克、杨泽霖、

陈伟生、周清、郭宏、梁田庚。

五、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全国畜牧兽医总站、

农业部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山东省畜牧兽医总站、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技

术学院、锦州畜牧兽医学院、内蒙古扎兰屯农牧学校等单位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谨致

谢忱!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家畜饲养工。

1.2职业定义

从事家畜和特种畜类的喂养、护理、放牧、调教和饮料调制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

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

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判断能力和计算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嗅觉、色

觉正常。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

18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90标

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6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本专

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要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具备常规教学用具和设备的实验室和场地。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1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

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专

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

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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