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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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工程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实行日期:1984年5月1日

关于批准颁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3)城科字第760号

我部组织进行了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7—66)的重新修订

工作。修订稿业经会审通过,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自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实

施,编号为GBJ202—83。

这本规范的具体修订工作,是在上海市建委主持下,由上海市建工局主编,会同铁道部、

水电部、河南、广东、陕西省建工局,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所属设计、

施工、科研单位进行的。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希函告上海市建工局,以便解释和

正。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修订说明

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文件通知,在上海市建委主持下,由上海市建筑

工程局任主编,会同铁道部,水电部,河南、广东、陕西省建工局,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和中

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所属设计、施工、科研单位,共同对原国家建委颁发的《地基和基础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7GBJ17—66(修订本)进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全国各地有关单位意见,根据技术先进、经“

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原则,保留了原规范适用的条文,删除、修改了不适用的

条文,增加了已通过鉴定并广泛应用的新技术和科研成果。经两次全国性会议讨论审定后修

改定稿。修订后的内容,除保留原规范的地基、桩基础、沉井和沉箱等章外,增订和调整了

井点降低地下水位、地下连续墙、强夯、预压、土和灰土挤密桩、振冲、旋喷以及桩基础中

的静力压桩、硫磺胶泥锚接桩、钢管桩和各类灌注桩等章节,取消了工民建中不常用的土“

的人工冻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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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柱基础“”等章节。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上海市建

筑工程局,以便修订时参考。

上海市建筑工程局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地基与基础工程中有关土石方、砖砌体、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等工程,除应按本规范执

行外,尚应按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砖石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GBJ203—83)和《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的规定执

行。

铁路、公路、水工建筑和矿井巷道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地基与基础工程,应按有关的各

专门规定执行。

第1.0.2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下列资料:

一、施工区域内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图纸,并应附有原有地下管线和其他障碍物的资料;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四、必要的试验资料。

注:施工时如发现实际情况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不符时,应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第1.0.3条在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必须了解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原有结构及基础等详细情况;

二、地基与基础施工,如影响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时,应会同有关单位采

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1.0.4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制品等的品种、规格、标号和浓度,应符

合设计要求。

第1.0.5条地基与基础工程,必须在完成准备工作及所需施工机械设备和管线安装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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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并经试运转正常后,方可施工。

第1.0.6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的轴线定位点和水准基点,经复核后,应妥善保护,

并经常复测。

第1.0.7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

下一工序的施工。完工后,应按本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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