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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

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

定的。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

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活动

及其监督管理。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

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

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

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

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

化、资源化、无害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

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

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地方

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

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建设,并指导村(居)民

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相关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

筹协调和指导,以及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本条例还规定了生活垃

圾管理工作的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镇

和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对于实行生活垃圾城乡统筹管理的

地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这些部

门统称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

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制定政策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工

业和信息化领域产品绿色包装工作,指导企业开展生活垃圾综

合利用工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和宾馆酒店的生

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农贸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

投放等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商务

主管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场所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分类投放等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与生活垃圾可回收利用相协调

的回收体系,推进电子商务领域源头减量工作。邮政管理部门

负责推进邮政、快递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等工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生活

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有关部门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的具

体职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

作出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的宣传、引导工作,组织、动员、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

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同时,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和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再生资源、物业服务、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住宿、餐饮、

电子商务、快递、旅游、家政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

业自律规范,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

类投放等工作。

科技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科技创

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装备,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智能化,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

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

类知识。

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

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

对于现有的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应逐步改造;如无法改造,需

经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根据需要合理配备必要的设

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迁移生活垃

圾分类投放、收集、储存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

制,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产品,减

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本省实行生活

垃圾处理总量控制制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制定计划,报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组织

制定绿色包装相关地方标准,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

新、直接回收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物进行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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