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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各类会议、活动的管理,

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和省委有

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以及

以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活动(含研讨会、论坛、庆典等)。

第三条会议举办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会议

要事先充分准备,周密制定计划,科学安排,坚持务实、精

简、高效、节约和小会服从大会、局部服务整体的原则,统

筹安排。

第四条学校建立会议审批制度,加强对各类会议的审

批管理。未经批准不得以学校名义召开会议。未经批准的校

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校内场所举行各类会议和活动。

一类会议:由学校党委行政组织召开,校主要领导出席

或若干名校领导出席,各学院、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参加

的大型会议。由学校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拟定会议方案,

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二类会议:由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门性工作会议和临时

议事机构会议。由相关职能部门填写《大学会议活动审批表》

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送学校办公室备案;需各学院党委书

记参加的须报校党委书记批准,需各学院院长参加的须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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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批准。

三类会议:由学校有关单位组织召开,邀请校领导出席

的各类学术会议、论坛、研讨会、培训会等。由组织单位按

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并提前三个工作日报学校办公室协调校

领导出席。

第五条对行政性会议以外的各类会议实行归口管理、统

一备案,根据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划分归口管理部门。本

科教育类会议由教务处归口管理;研究生教育类会议由研究

生院归口管理;学术会议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或社会科学

处归口管理。其他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会议管

理。涉及国际性、台港澳办的会议,须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

港澳事务办公室)备案后,再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哲学社会科学类活动严格执行“一会一报”制度。

各举办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必须对活动的主讲人、主题、内容

严格把关,举办单位对报告会、讲座、研讨会、论坛的全过

程进行监督。党委宣传部等部门负责做好全校各类哲学社会

科学活动审批,全国性哲学社会科学类活动须报省委教育工

委审批。

第七条校内二级单位承办校外会议必须事先经过学校

批准。由会议承办单位至少提前半个月提交承办校外会议的

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会议名称、会议内容、会议日程、会

议地点、主办单位、会议规模、经费来源、经费预算以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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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承担的任务等。由学校办公室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省领导

出席的重要行政性会议和超过250人以上的大型会议还须报

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

尽可能合并开会、套开会议、开视频会,确保2022年召开

的会议减少30%-50%,以后年度的会议数量稳中有降。除年

度工作例会、直接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或上级明确要求召

开的会议,以及因应急任务确需召开的会议外,原则上不再

召开全校性会议。

第九条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全校行政性会议一般不超

过一天,一般性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原则上不超过半天。国

际会议和全国性会议按照批准的期限举行,但原则上不超过

两天。

第十条除学校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外,一般不要求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分管校领导可主持召开由分管部门

和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工作需要时,可以召集

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参会。未经学校批准,各职能

部门不得要求各学院主要负责人参加本部门举办的会议。

第十一条会议地点应当优先选择学校内部会议场所、

学术交流中心等。校内不具备举办条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明确

举办地点确需在校外的,应根据经济性、便利性原则就近选

择会议地点。严禁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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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第十二条各类会议均按照“谁申请、谁负责”原则,

由申请单位举办。确需其他单位协助的,应在会议申请时注

明,经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申请单位主办,职能部门协办。

第十三条会议要精简议程、提高实效,各类讲话发言

要简明扼要,直陈观点。同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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