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子病历实现功能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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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子病历功能模块及实现功能标准

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

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

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电子病历系统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电子病历基本

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

为方便与医院HIS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并为下一步构建区域医疗平台打下基

础,电子病历系统数据要求单独存储,独立于HIS系统运行,并实现与HIS系统

的无缝对接。

1.电子病历系统的基础功能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用户授权与认证、使用审计、数据存储与管理、患者

隐私保护和字典数据管理等基础功能,保障电子病历数据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

用性。电子病历的管理以建立数据中心为基础,实现信息实时上传和自动备份到

医院数据中心和第三方存储中心,在设定一定权限的基础上实现数据资源的共

享,并保障数据安全。

1.1用户授权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1.1.1创建用户角色和工作组,为各使用者分配独立用户名的功能。

1.1.2为各角色、工作组和用户进行授权并分配相应权限,提供取消用户的

功能,用户取消后保留该用户在系统中的历史信息。

1.1.3创建、修改电子病历访问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对用户自动临时授权的

功能,满足电子病历灵活访问授权的需要。

1.1.4提供记录权限修改操作日志的功能。

1.1.5对用户权限加以时间限制的功能,超出设定的时间不再具有相应的权

限。

1.1.6县医院电子病历信息系统采购项目与HIS系统,要求由统一的用户、

密码一次“登录”使用。

1.1.7提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代理人授权访

问部分病历资料的功能。

1.2用户认证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1.2.1电子病历系统的使用者必须经过规范的用户认证,至少支持用户名/

密码、数字证书、指纹识别中的一种认证方式。

1.2.2系统采用用户名/密码认证方式时,要求用户必须修改初始密码,并

提供密码强度认证规则验证功能,避免用户使用过于简单的密码。

1.2.3设置密码有效期,用户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密码不能登录系统。

1.2.4设置账户锁定阈值时间,用户多次登录错误时,自动锁定该账户,管

理员有权限解除账户锁定。

1.2.5系统采用用户名/密码认证方式时,管理员有权限重置密码。

1.2.6系统采用的加密机制必须采用国际公认的密码算法体制,不得使用本

公司自己建立的未经认可的加密算法,以保证被加密信息不被公司维护人员或其

他非授权者获取,请在投标文件中给出说明。

1.3使用审计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1.3.1用户登录电子病历系统、访问患者电子病历时,自动生成、保存使用

日志,并提供按用户追踪查看其所有操作的功能。

1.3.2对电子病历数据的创建、修改、删除等任何操作自动生成、保存审计

日志(至少包括操作时间、操作者、操作内容等),并提供按审计项目追踪查看其

所有操作者、按操作者追踪查看其所有操作等功能。

1.3.3提供对用户登录所用的数字证书进行审计的功能。

1.4数据存储与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1.4.1支持对各种类型的病历资料的转换、存储管理,并采用公开的数据存

储格式,使用非特定的系统或软件能够解读电子病历资料。

1.4.2提供按标准格式存储数据或将已存储数据转换为标准格式的功能;处

理暂无标准格式的数据时,提供将以私有格式存储的数据转换为其他开放格式数

据的功能。

1.4.3在存储的电子病历数据项目中保留文本记录。

1.4.4提供电子病历数据长期管理和随机访问的功能。

1.4.5具有电子病历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

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1.4.6具备保障电子病历数据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有数据备份机制。

1.4.7以适当的方式保存完整医疗记录,能够以原有样式再现医疗记录。

1.4.8当超出业务规则规定的时限或场景时,禁止再修改医疗记录的功能。

1.4.9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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