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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探析
摘要
笔者认为,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在饲养人与管理人概念认定上,应当另辟新径。虽然从编撰草案上看,仍然保留之前的责任主体的一般概念。但是编撰民法典的意图是在于对现行的民法法律规范的一种科学整理,是一种修改完善,是随着经济发展,面对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规范方案。如果一味的采用保守态度,那么将于民法立法理念大相径庭。在实践中,对于饲养人于管理人概念的解释上纷争四起,其中包括所有人与管理人一元论,所有人与保有人二元论等等理念,这都是想要通过解释论来规避立法的不足,无法应对实践要求。既然走了这么多弯路,在解释论也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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