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砂行业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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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砂行业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评价认定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制砂行业管理,整治规范

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严格保护砂石资源与生态环境,防

范各类涉及砂石资源违法行为的滋生,促进机制砂行业的健

康有序发展,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是指对工程自用多余

“工程采矿”的砂石资源或其它合法来源的独立加工企业;

第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生态

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评价认定管

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应

符合《市机制砂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符合产业

布局等相关规划要求。

第五条集约集聚,循环高效。按照产业链布局或专业

特色,坚持上下游关联配套,循环发展、创新发展,实现资

源高效利用。

第六条安全环保,绿色发展。企业安全环保管理完善,

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较高,实施责任关怀,实现安全、

绿色发展。

第七条配套完善,设施共享。企业基础设施和公用工

程配套完善,具有较高信息化水平和较强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章评价认定条件

第八条评价认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价认定对象为县级主管部门及以上批准的独立

类砂石加工企业。

(二)截至上年底,企业主营业务销售产值达到2000

万元以上。

(三)企业有明确的四至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所在

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符,符合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要求,

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

入负面清单等要求。

(四)企业有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或安全评价,完成环

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

(五)企业边界满足外部防护距离要求。企业生产、储

存符合大气环境防护等有关要求。企业重大危险源和关键生

产区域实现封闭式管理。

(六)企业设有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监

控系统覆盖头破、二破,料场等危险性较大设备、工序和场

所。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气防设施和力量,并能

实施24小时应急值守。厂区环境质量达标,危险废物处置

安全有效。

(七)企业设置专业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环保、应急

等有效管理能力,有建立健全的安全、环保和应急管理制度。

第九条根据上述内容,制定《市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对企业规

划布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生产工艺、技术标准、经济

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指标体系》所有考核项皆为否决项。

第四章评价认定程序

第十条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组织

对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按照《指标体系》进行初步评价,并

收集评价认定相关材料报市经信局。主要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建设批复文件和有关规划,包括企业控制性

详细规划;

(三)企业规划用地的批准文件;

(四)企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文件,或者

跟踪评价报告书;企业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文件;

(五)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或评价报告;

(六)企业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道路、管网(水、

电、气、物料)、污水处理、消防、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

施竣工验收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销售产值、税收、生产设备

台账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八)初步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市经信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

急管理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共同组成审核工作组,对各

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查复核,形成复核评价意见并书面反馈各县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根

据复核评价意见提出处置意见交办相关职能部门。关停的处

置意见,应依法报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第五章企业管理

第十三条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经济技术

开发区主管部门承担企业管理的属地责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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