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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关联
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鼎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
(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情况,如发现异常
情况,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第四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
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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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
人:
(一)根据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安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的判断或者确认,应当根据关联方对公司
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程度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来进行。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关联交易与价格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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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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