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科技子公司管理制度(2024年8月).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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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

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地运作,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或业务发展需

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或依照协议由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主体的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下属公司。

公司控制的其他形式主体参照适用。

第三条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的组

织、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和规范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本公司整体运作效

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公司以其持有的出资比例或协议安排,享有对子公司的资产收益

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财务审计监督权等。公司通过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

及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管理等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对子公司有指导、监督

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子公司。各级子公司可根据自身经营特点

和环境条件,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对子公司的组

织、财务、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决策事项、内部审计、人力资源等进行指导及

监督。

第二章规范运作与经营管理

第七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

治理结构,并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条各级子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遵守公司关于公

司治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财

务管理、资金管理、对外借款、合同管理、重大事项报告、信息披露等各项管理

规定。

如前述事项涉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或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子公司应事前将该等事项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并报备董事

会秘书,待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后,子公司再行决策和实施。

第九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未设董事会、股东会的为作出执行董

事决定、股东决定,下同)或其他重大会议前,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须在会议召

开日至少5日前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

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东

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决议后,应当在1个工作

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等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公司委派人员”)。公司向参股公司委派人员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十三条由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

范围内行使职权,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

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由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监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

范围内行使职权,包括检查子公司财务,对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履行监督义务,当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子公司或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

向公司汇报。

第十五条由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

位的职责,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六条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公司的总体发展目标及长

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协调和总体平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目标和规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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