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顺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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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

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

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

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应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下担保事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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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七)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批。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除上述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互

之间的担保由董事会审批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规则等规

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

担保公司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

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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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第十一条被担保公司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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