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泰克委托理财管理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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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二四年八月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维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及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和投资风险能有效控制

的前提下,为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公司委托银行、信托、

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

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从事

委托理财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

设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二)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

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四)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

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产品、规模

及期限。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

司”)。公司委托理财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委托理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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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五条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

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公司委托理财额度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委托理财种类范围内进行委托理

财。

第七条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计算

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根据本制度第七条规定进行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

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

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

已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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