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御享金越终身寿险产品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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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御享金越终身寿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御享金越终身寿险简称“御享金越”。

产品特色

l保障相伴终身延续爱与责任

终身享有身故保障,身故金可给付给指定受益人,延续对家人的关爱。

l支持保单贷款资金应急有备

最高可贷现金价值的80%,贷款额度随着现金价值增长而提升,从容应对紧急资金需求。

主要保单利益

1、保险责任

l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前(不含18周岁)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合同终止:

(1)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18周岁及之后身故且身故时交费期间未届满,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合同终止:

(1)所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①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18周岁及之后身故且身故时交费期间已届满,我们按下列三者的最大值给付,合同终止:

(1)所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①

(2)当年度保额②

(3)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①所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根据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到达年龄,18(含)-40周岁(含)/41(含)-60

周岁(含)/61周岁及以上,分别为所交保费的160%/140%/120%。

②当年度保额=基本保险金额×(1+3.0%)(n-1),n为身故当时的保单年度数。

2、其他权益

l保单贷款: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

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l其他免责条款: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况,详见平安御享金越终身寿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况,详见平安御享金越终身寿险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3.3效力中止与恢复”、“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

“7.4

“7.4年龄错误的处理”。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l犹豫期:

自您签收合同之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

l退保金及合同解除(退保)风险:

合同成立后,您可以申请解除。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合同终止。

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合同的,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的,退保金为合同的现金价值,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我们在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考虑到保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经营支出、保险责任对应的成本以及客户提前终止保单对本公司的影响,我们从您所交的保险费中扣除了相关费用。因此,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投保范围

0周岁(须出生满28日)-75周岁。

保险期间

终身。

交费方式

可选年交等。

投保举例

王先生(40周岁)为自己投保平安御享金越终身寿险,交费期间5年,年交保险费10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435350元。主要保单年度保单利益演示如下:

利益演示表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

期交保险费

累计保险费

当年度保额

身故保险金

现金价值(退保金)

1

100000

100000

435350

160000

1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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