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能繁母牛养殖保险(政策性).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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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能繁母牛养殖保险条款(政策性)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能繁母

牛):

(一)投保的能繁母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不含)以上;

(二)投保时能繁母牛畜龄在1周岁(不含)以上7周岁(不含)以下;

(三)投保能繁母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能繁母牛必须具

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部分为准)直接造成保险能繁母牛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重大病害: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牛白血病、支气管肺炎、胸膜肺炎、难产;

(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三)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一)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能繁母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除第四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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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能繁母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七条保险能繁母牛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能繁母牛品种、畜龄以及当地市场能繁母牛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投保时市场价格的70%。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八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含)内为保险能繁母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能繁母牛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第三条第(一)项中列明的疾病导致死亡的或因第四条中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能繁母牛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能繁母牛,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能繁母牛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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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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