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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B,120Ⅱ)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B,120Ⅱ)重大疾病保险(简称“豁免B120Ⅱ”)合同。

产品特色

l保费有豁免,守护有温度

发生身故、全残、120种重疾,无需继续交纳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说明书中所称重大疾病、全残,指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B,120Ⅱ)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定义的120种重大疾病、全残。

主要保单利益

保险责任

l重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我们

不承担重疾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

不承担重疾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

l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合同约定的全残,我们免予收取自全残确定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合同约定的全残,我们免予收取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l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免予收取自身故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不超过

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所豁免的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导致

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或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l其他免责条款: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况,详见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B,120Ⅱ)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以下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1.1保险责任”、“5.1犹豫期”、“7.重大疾病释义”、“脚注1医院”、“附表1”。

l等待期:

从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我们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的保险费,合同终止,这30日的时间称为全残等待期。

从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的保险费,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重大疾病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l犹豫期:

自您签收合同次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

l退保金及合同解除(退保)风险:

合同成立后,您可以申请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合同终止。

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合同的,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的,退保金为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我们在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考虑到保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经营支出、保险责任对应的成本以及客户提前终止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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