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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业服务项目承接查验工作指南--第1页

苏州市物业服务项目承接查验工作指南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苏州市住宅

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2承接查验定义

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

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3承接查验依据

国家、省、市物业承接查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项目

规划设计文件、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移交的竣工图纸、各专业

工程所需的相关资料等。

4前期准备

4.1承接查验条件

新建物业项目的承接查验应具备下列条件:

a)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

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b)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

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c)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

要求建成;

d)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

要求;

e)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

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f)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g)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2承接查验手续

4.2.1建设单位应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与受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承接查验手续,移

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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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前进场,提前介入发生的费用由双方约定。

4.3承接查验参与单位、职责和工作内容

4.3.1参与单位、成员

4.3.1.1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移交的成员应包括: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等。

4.3.1.2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承接查验的成员应包括:项目负责人、资料员、各类工程

项目验收人员、相关配合人员等。

4.3.1.3承接查验可以邀请部分物业买受人参加,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加,并接受县

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4.3.2岗位职责

物业承接查验小组与职责表见表A.1。

4.3.3工作内容

4.3.3.1建设单位

4.3.3.1.1移交相关的物业资料及实物。

4.3.3.1.2移交设备机房、设施设备相关钥匙;设备系统管理、操作密码。

4.3.3.1.3对物业服务企业查出问题实施整改。

4.3.3.1.4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技术交底并予以相应培训。

4.3.3.2物业服务企业

4.3.3.2.1编制物业承接查验方案,明确查验日期、验收顺序和验收标准等。

4.3.3.2.2物业项目产权、工程、设备资料的接收、查验和整理。

4.3.3.2.3房屋主体、公共配套设施和机电设备实物的查验、接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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