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治复合外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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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治复合外伤管理制度

第一条复合外伤、伤情严重、复杂,往往涉及多部位、多系统或多器官的损伤,对复合外伤的抢救、治疗执行首诊负责制。伤员来诊时,接诊护士应立即安排抢救,并同时通知有关科室和有关人员应紧急行动投入抢救。

第二条凡涉及多专科的复合外伤,首诊医师必须立即进行抢救;同时与有关专科联系,进行急诊会诊,共同研究全面抢救和治疗方案。

第三条对复合外伤,首诊医师在抢救的同时,应作好血压、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的观察及抢救记录。如伤情较重又必须作有关特殊检查时,应护送前往。

第四条如该复合外伤不属于首诊医师的专科,首诊医师仍应首先进行抢救;并通过急诊会诊后,由有关专科接收。交、接均应有病历记录。

第五条对严重复合外伤的收治,原则上应按威胁生命的系统或重要器官损伤为主科收治。对一般复合外伤,虽不威胁生命和无重要器官损伤,则应由治疗较复杂或如不及时治疗可能导致并发症或伤残的专科为主科收治。

第六条如一线医师无法确定接收与否,则由有关科室的二线医师会诊决定。第七条对复合外伤病人应降低入院标准收入院治疗,有关科室不得拒收。

第八条复合外伤病人收入院后,若发现伤情判断有出入或病情转变而需他科处理时,首诊科室仍应首先进行抢救处理,并同时请有关科室会诊,有关科室应迅速前往,不得延误。

第九条复合外伤收入一个专科以后,涉及他科的情况一律由有关科室共管,并作好记录。若首诊科室的治疗已完成或告一段落,则应无条件转入尚须继续治疗的科室治疗,不得推诿不管。

第十条伤情严重的复合外伤病人,有关医护人员应协助送入院或护送到手术室。第十一条特大工伤事故伤员或成批伤员来急诊科后,首诊医师及急诊科在积极抢

救的同时,应立即通知医务科(下班以后通知院总值班室),以便配合急诊科组织抢救及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对非外伤性复合性疾病的急诊抢救,亦参照本规定执行。对病情复杂、严重的,及时上级医院会诊或转院,不得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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