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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的起源与发展--第1页

简述法的起源与发展

列宁认为,对于任何一种科学研究来说,最可靠的方法

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一个问题都要看某种

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

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1]。法

学研究也必须遵循这一基本方法。在法学研究中,无论是把

法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还是研究法的其中一个部门或者一

个方面,都不能与法的历史脱节。

一、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控机制及崩溃

原始社会是人类发展史上的早期阶段,生产力水平非常

低下,没有阶级的划分,也没有与阶级划分相联系的各种政

治、经济组织,惟一的社会组织就是前期的原始公社和后期

的氏族组织。在氏族成员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为了劳动、

分配、婚姻家庭,处理公共事务和纠纷等方面的习惯。氏族

组织和氏族习惯构成为了原始社会调整社会关系、建立社会秩

序的两种基本力量。

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引起了三次

社会大分工,每次大分工都大幅度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剩余财产被少数人占有,私有制逐渐得

以确立,摧毁了氏族制度赖以存在的原始共产制,氏族内部

的阶级分裂代替了氏族制度中的平等关系,分工和交换关系

的发展泯灭了氏族制度赖以存在的地理条件,普遍的利益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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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和利益冲突破坏了氏族制度中共同的行为标准。由于前述

因素的存在,只靠当事人自觉、舆论压力、酋长的威望和没

有暴力手段的氏族大会来维持社会秩序的原始的调控机制,

便不能不陷于瘫痪状态。用恩格斯的话来说:“氏族制度已

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分裂阶级所炸毁。它被

国家代替了。”[2]

(二)法的产生

原始社会调控机制的崩溃与法的浮现,是同一个历史过

程,也具有同样的社会根源,它们都是三次社会大分工及其

社会后果在社会调控方式上引起的连锁反应。我们知道,秩

序是任何社会得以存在的最基本需要,当氏族组织和氏族习

惯无力实现维持秩序的需要时,国家组织和法律规范便成为

惟一可能的替代物。法律这种新型的社会规范体系与原有的

氏族习惯有着根本的不同:

第一,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氏族习惯反映氏族全体成

员在利益高度融合基础上形成的共允许志;法则反映以国家

意志的形式体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而不是社会共允许志。

第二,两者产生方式不同。氏族习惯以传统的方式自发

地形成和演变;法则是由统治阶级故意识地创立和故意识地

对原有习惯加以选择、确认而形成的。

第三,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氏族习惯依靠当事人的自

觉、舆论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保障实施。法的实施虽然也要

借助于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和舆论的支持,但还要以国家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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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为最后的保障。

第四,两者合用的范围不同。氏族习惯只合用于具有血

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者部落成员。法则合用于国家权力所

辖地域内的所有居民。

第五,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氏族习惯是维护共同利益,

维系社会成员间的平等互助关系。法则以实现统治阶级利益

为首要目的,并为此建立和维护统治关系和社会秩序。

(三)法产生的普通规律

法律从无到有、从萌芽初现到最终形成一种基本制度,

在不同的民族和社会中经历了不同的具体过程。然而,在纷

繁复杂、差别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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