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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长期(2021)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附加长期(2021)意外伤害保险(简称“长期意外21”)。

产品特色

l意外伤害有保障

保障因多种意外情形导致的伤残及身故,应对不确定意外风险

l特定场景额外赔

18岁以上自驾车、公共交通导致的意外及身故额外赔付,强化守护

l交费期和保险期可自主选择

多个交费期和保险期可选,可按需规划

主要保单利益

保险责任

l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

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

用以上晋级规则。

若被保险人在发生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且本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此前伤

-

残可评定为更高等级伤残的,则按更高等级标准给付,但我们将扣除此前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若所合并的伤残中有投保前已患伤残或投保后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则该项对应的伤残保险金也应予以扣除。

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等级

1级

2级

3级

4级

5级

6级

7级

8级

9级

10级

给付比例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l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故的,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故的,我们按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未满的,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计算;

(2)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已满的,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交费年度数计算。

l自驾车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驾驶员身份驾驶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或者以驾驶员身份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乘坐或者驾驶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身故的,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

-

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所称的“非营业车辆”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的机动车,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上述机动车如被驾驶员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或网约车经营活动,均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非营业车辆”。摩托车和拖拉机也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非营业车辆”。

l公共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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