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企业营业中断保险条款(2021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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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用事业企业营业中断保险条款

(2021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公用事业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以下原因导致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

(二)意外事故;

(三)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四)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

(五)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六)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七)盗窃、抢劫;

(八)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本保险合同所称赔偿期间是指物质财产损失发生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营业结果因该物质财产损失而受到影响的期间,但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最大赔偿期。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犯罪行为;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产生或扩大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物质财产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第五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

(一)由于政府对受损财产的修建或修复的限制而产生或扩大的损失;

(二)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率)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期内的损失。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与最大赔偿期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条最大赔偿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金额为投保人保险期间预计毛利润,经双方确定后,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费按照投保人保险期间预计毛利润,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确定。保险期间预计毛利润为保险期间预计销售量与平均销售利润计量单位的乘积。

赔偿限额、免赔额(率)与免赔期

第十条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免赔额(率)与免赔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物质财产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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