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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3)

(三)经批准,给予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党

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开展问责

督促驻在部门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制度规定,按规定对

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开展廉政谈话、诫勉谈话

(一)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每年至少与驻在部门党政主要

负责人以外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对驻在部门管理的新

提拔、调整、任用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二)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或监察室主任(监察分局局长)

每年至少要与驻在部门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一次廉

政谈话,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发现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

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纪

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或监察室主任(监察分局局长)

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

核实后,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六条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

(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可根据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向驻

在部门党委(党组)、下属单位党组织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并报市纪

委备案。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

由,应予采纳,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

(二)督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执行上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建

议、监察决定。按照工作职责及人事管理权限,派驻(出)纪检监察

机构根据检查、调查结果,经市监察局批准,可以向驻在部门及所属

系统和有关人员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第二十七条重要情况报告

按规定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以下情况:驻在部门党委

(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对驻在部门领

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情况和问题;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

重大事件;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

举报;发现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违纪违法方面的问题;查

办驻在部门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

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廉情报告

每年年初,应向市纪委、市监察局递交驻在部门上一年度廉情报

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驻在部门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

述德述廉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政情况与执行个人有关事项

报告制度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廉情报告递交前,应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在意见不一

致的情况下,主要负责人可将相关说明材料附后一并呈报。市纪委、

市监察局相关室(中心)根据廉情报告及委局领导批示要求,督促驻

在部门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重要情况建议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按规定向市纪

委、市监察局报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或成员的情况和问题时,可以提

出以下建议:

(一)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发函请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

责人或其他班子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二)由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与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

责人进行谈话;或者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委托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

主要负责人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

(三)对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第三十条科技监督

利用电子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对驻在部门依法

行政等相关工作实施动态监督。积极探索科技监督防控的新方法,加

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第四章监督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工作保障

(一)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应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统一领导

职责,为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工作保障,

不得向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委派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无

直接关系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并受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委托,派

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可以分管内部审计等与纪检监察直接相

关的工作,不承担驻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业务工作,不得分管所

负责监督的工作。

(二)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积极支持派驻(出)纪检监

察机构工作,认真听取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就有关问题提出的意

见、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如有异议可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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