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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知识点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利益
组合关系日趋复杂,不断涌现交织性社会事务。为防止行政管
理中的调控缺位和越权,明确责任,减少行政机构职责交叉和
执法推诿,提高执法效率,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以及政府机构改革的有益尝
试。但是,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
诸多问题。为此,应在执法与立法过程中完善相对集中行使行
政处罚权制度。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含义及其必要性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的规定,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
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
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将若干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城市管
理领域相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行政机关,不但有效地避
免了制度层面存在的职责交叉弊病,而且解决了联合执法行为
主体缺失、程序失范、责任不明的法律障碍。[1]相对集中行
政处罚权通过对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集中,使分散在多个部门的
执法权得以在执法职能重新配置的基础上得到有序整合,同时
在对其界定、划分、衔接、运用等方面努力形成新的科学体系
与制度,执法人员得到精简,但执法力量得到科学的集中,行
政执法效能得以提高。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既有利于社会公
众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也利于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
行政,对于培植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推进法治政府
建设起到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产生的问题
1、立法不明确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同时规定限
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能集中由其他
行政机关行使。但是,该部法律对可以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
罚权没有规定具体领域和具体范围。[2]究竟应当集中行使哪
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到什么程度,对这些问题,即便是国
务院及其法制办给各实施城市的批复也只是列举了几大类涉及
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缺乏明确的界定及界定的标准。
由于没有法律、法规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作出
明确规定,而且,国务院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审批权
授予省级人民政府。因此,我国各省市许多实施城市集中行政
处罚权的范围不尽相同,有些城市集中处罚权范围已经远远超
过其他城市,有的甚至集中了专业性很强的行政处罚权。例如
深圳市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就比其他城市确定的范围更
广,不仅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城市规划、环境保
护、园林绿化、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还包括文化市场管理、房
屋租赁管理旅游市场管理、社会医疗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方
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甚至涵盖犬类管理、
房屋租赁管理、畜禽屠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由于对哪些行政处罚权应当集中、也可以集中,全国没
用统一规定,各地有不同的认识,导致在实践做法上产生较大
的差别。有的城市盲目求大、求全,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铺
得太宽,将一些毫不相关的行政处罚权捆绑集中,结果与各行
政职能机关的关系协调困难,纵向的内部管理层次和结构很难
理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优势不仅没有表现出来,原有的
稳定的管理力量也受到了削弱,违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
初衷。
由于对哪些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进行集中,对集中行政机关
的是全部还是某一部分行政处罚权没有具体规定,极易造成执
法误区。如环境保护方面,集中的应是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
筑施工噪声污染、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工商
行政管理方面,集中的应是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
管理方面,集中的应是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
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部门还保留其他的行政处罚权。但
是,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极易与行政职
能机关仍保留的行政处罚权混淆,造成界限不清,并出现新的
执法交叉或执法真空现象。而且将部分的行政处罚权从原行政
职能部门中分离出来相对集中行使,增加了执法队伍,与“精
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是相悖。
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应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主要
是针对简单易行的、技术含量不高、显反复的行政违法行为。
但是目前各实施城市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中却包含一些专业性很
强的处罚权。例如环境保护、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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