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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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第二章总则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经管人业务

第四节

一般规定

第五节

第三节接管债务人企业

第一节重新程序

二节和解程序

三章

四节破产清算

第节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节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章律师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

第二律师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债务人企业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

条宗旨和效力第11.1为指导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经管人以及在破产案件中为

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

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破产业务中参考。

第2条业务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经管人和接受破产案件相关利益主

体委托参与破产案件两类业务。

2.1本指引所称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经管人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

定,担任债务人企业的经管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指派律师接收并经

管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主持破产清算,主持或监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

的和解,并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经管人职责。

3.2本指引所称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接受相关利益主体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

师接受经管人、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委托,为维护其在

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其提供的各类专项法律服务。

第3条工作原则

4.1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

和职业规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4.2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应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

在同一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中既担任经管人,又为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冲突方

提供法律服务。

4.3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

4.4维护债务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谨慎处理企业破产过程中发生的与职工相关

的各种问题,避免激化矛盾;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破产,应妥善安置好职工,注意维护

社会和谐与稳定。.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经管人业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条经管人团队的组成

5.1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经管人后,应立即按照本所的经管规定,根

据案件的难易程度、规模大小和特点,确定经管人团队的人数、成员。经管人成员应包

括具备企业经营经管、财会、评估等方面专业知识或有关经验的人员。

4.2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在经管人团队内部设立财务审计评估组、财产清收组、

债权申报登记组、职工工作组、综合后勤组、安全保卫组或其它职能小组。各工作小组

应协调配合地进行工作。

第5条组长负责制

5.1经管人团队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负责组织、安排和协调经管人团队的工作。必

要时可以设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经管人团队成员应当服从组长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5.2组长履行以下职责:

5.2.1根据债务人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经管人团队内部的分工,掌握工作进度,随

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协调程序中各环节的关系;

5.2.2确定经管人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经管人内部分工,各项工作完成的时

间、思路、步骤和程序等;计划要做到全面、完整、分清轻重缓急、切实可行;

5.2.3负责与人民法院联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5.2.4代表经管人对外签订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授权相关人员代表经管人参

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5.2.5以经管人名义向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提交各类报告,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

经管人做工作报告;

5.2.6掌管经管人印章;

审批破产费用支出;7.2.5.

5.2.8召集和主持经管人工作会议,并形成工作会议纪要;

6.2.9其他应当由组长完成的工作。

第6条经管人印章

7.1经管人凭指定经管人决定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经管人印章,并交人民法院封

样备案后启用。破产经管人印章只能用于本案破产事务。

8.2经管人印章由组长或组长指定的人负责保管。

6.3经管人印章的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经管人各工作小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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