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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专用车辆标志、标识安装使

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品专用车辆的安全管理,确

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车辆,

包括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运输车辆。

第三条危险品专用车辆标志、标识的安装和使用

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清晰、醒目、

规范。

第二章标志、标识的种类和内容

第四条危险品专用车辆标志、标识主要包括以下

几种:

1.车辆外观标识:包括车辆颜色、图案、文字等,

用于标识车辆的危险品性质。

2.警示标志:包括三角形顶灯、警示牌等,用于

提醒其他道路使用者车辆的危险性。

3.承载部分标识:包括罐体、栏板等承载部分的

标识,用于指示车辆的承载量和危险品种类。

4.安全标签:包括包装标志和安全标签等,用于

指示危险品的性质、储存、运输和处理方法。

第五条危险品专用车辆标志、标识的内容应包括:

1.车辆外观标识:应包括车辆的颜色、图案和文

字,如“危险品”、“毒害品”等。

2.警示标志:应包括三角形的顶灯和警示牌,以

及车辆的危险品种类和警示语。

3.承载部分标识:应包括罐体和栏板的标识,如

“易燃液体”、“有毒物质”等,以及车辆的承载量和

危险品种类。

4.安全标签:应包括包装标志和安全标签,如

“易燃液体”、“有毒物质”等,以及危险品的性质、

储存、运输和处理方法。

第三章标志、标识的安装和使用

第六条危险品专用车辆标志、标识的安装和使用

应遵循以下原则:

1.清晰、醒目、规范:标志、标识应清晰、醒目、

规范,便于其他道路使用者识别和注意。

2.正确、完整:标志、标识应正确、完整,不得

有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统一、一致:标志、标识应统一、一致,确保

所有车辆的标志、标识的一致性和可识别性。

第七条危险品专用车辆标志、标识的安装和使用

应遵循以下规定:

1.车辆外观标识:应安装在车辆的显眼位置,如

车辆的前端、侧面、尾部等。

2.警示标志:应安装在车辆的顶部,如三角形的

顶灯,以及车辆的尾部,如警示牌。

3.承载部分标识:应安装在车辆的承载部分,如

罐体、栏板等,以指示车辆的承载量和危险品种类。

4.安全标签:应安装在危险品的包装上,以指示

危险品的性质、储存、运输和处理方法。

第四章标志、标识的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危险品专用车辆标志、标识的管理和维护

应由车辆所属单位负责,包括以下内容:

1.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标志、标识的清晰度、完

整性和正确性,确保其正常使用。

2.及时更新:及时更新损坏、磨损或过期的标志、

标识,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

3.记录和报告:记录标志、标识的安装、更换和

维护情况,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危险品专用车辆标志、标识的安装和使用

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

门等。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

危险品专用车辆标志、标识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

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不一致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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