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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地方财政水产养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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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财政水产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从事淡水水产养殖的养殖户、养殖场、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淡水水产可以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产”):
(一)养殖地点、放养规格、养殖密度、混养比例、养殖设施等均符合行业水产养殖技术规范;
(二)养殖户要具有一年以上(含)的水产养殖经验,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完整的养殖日志记录,各类投入品的购买凭证及产品销售记录必须保存齐全;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养殖的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水产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产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暴雨、暴风、台风、龙卷风、洪水、雷击直接造成保险水产的死亡,或者造成增氧机、水泵等不工作发生缺氧间接造成保险水产死亡,且死亡率达到20%(不含)以上;
(二)因遭受第三条第(一)款中列明的自然灾害事故而发生溃坎、漫坎,致使保险水产逃逸;
(三)因连续低温天气(连续三天平均气温低于9摄氏度)造成保险水产的死亡,且死亡率达到20%(不含)以上;
(四)因特定疫病造成保险水产在观察期以后的死亡,且死亡率达到20%(不含)以上。投保人可自由选择投保本保险合同第三条第(四)款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时,被保险人事先将保险水产迁出鱼塘或已经出售;
(四)在传染病观察期内保险水产发生疾病造成的损失;
(五)灾害警报期内投保签单而遭受的当次灾害(灾害警报期自当地政府发布灾害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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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信息开始至该次灾害结束止)。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水产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其饲养物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尾保险金额(元/尾)×保险数量(尾)
每尾保险金额=每尾保险水产种苗成本+单位重量水产养殖费用成本×渔获期每尾水产成品重量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七条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投苗时起至渔获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八条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0日(含)内为保险水产的传染病观察期。保险标的在传染病观察期内因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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