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执行保险条款(2022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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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执行保险条款(2022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取得合法授权或许可而首次实施本保险单列明的专利,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调查,并在保险期间内,就其受到侵犯的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或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前述请求在立案或受理前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用,包括公证费、调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其他调查费用(包含购买涉嫌侵权的产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就该事故在承保区域内首次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律师费、仲裁、诉讼费用或行政处理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经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许可、开放许可或者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专利权受到第三方侵犯时被保险人的专利权丧失、期限届满或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五)专利权受到第三方侵犯时被保险人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合同期限届满或被保险人超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实施许可范围的行为;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的实施行为或其他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根据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

(二)专利侵权行为给被保险人带来的除本保险合同第三条所指的调查费用、第四条所指的法律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

(三)被保险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请求,被立案或受理后发生的调查费用;

(四)在保险合同追溯期之前(无追溯期的,为保险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专利权受到第三方侵犯的,或被保险人已经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提起仲裁或诉讼请求的,与之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赔偿限额包括调查费用每件专利赔偿限额、法律费用每件专利赔偿限额、调查费用累计赔偿限额、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每件专利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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