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条款(2021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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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物流责任保险条款(2021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本身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

(三)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四)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六)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

(二)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储存物流货物的条件。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投机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自然灾害;

(七)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八)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九)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十)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十一)物流货物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

(十二)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损坏而导致物流货物解冻融化后腐烂。

第七条下列物流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的索赔情况;

(七)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

(八)盘点时发现的损失;

(九)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

(十)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

(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者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三条保险人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预计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对预付保费进行调整。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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