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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1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二、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法律和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

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三、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实行

定点采购,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

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购物

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等内容。采购进

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

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四、入库前,库管人员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括检查是否符合规定,与

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

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

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五、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

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

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六、设立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柜”字样,盛放容器上

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精确的计量工具,严格按照

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

用。

八、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

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九、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

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

除外。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

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

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

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

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

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

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

的证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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