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甘肃省商业性温室大棚果蔬、苗木花卉种植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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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商业性温室大棚果蔬、苗木花卉种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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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

甘肃省商业性温室大棚果蔬、苗木花卉种植保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温室大棚果蔬、苗木花卉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果蔬、苗木花卉”),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保险果蔬、苗木花卉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大棚符合建造技术要求,投保时使用正常;

(二)已在当地种植一年以上的果蔬、苗木花卉品种,符合大棚果蔬、苗木花卉种植技术规范要求,生长正常;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果蔬、苗木花卉的死亡或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冰雹、暴风、雪灾;

(二)暴雨形成的洪涝;

(三)低温冻害(温室、大棚正常管理情况下);

(四)火灾;

(五)泥石流、山体滑坡;

(六)病虫害。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大棚修建时违反设计、施工规范;

(五)保险果蔬、苗木花卉生物灾害(不含病虫害)及药害;

(六)因种子、农药、化肥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果蔬、苗木花卉;

(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商业性温室大棚果蔬、苗木花卉种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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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每亩温室、大棚室(棚)内果蔬、苗木花卉的分项保险金额参照实际成本投入或当地市场价值,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其中:蔬菜类每亩最高不超过30000元、水果类每亩最高不超过50000元,苗木花卉类每亩最高不超过80000元,具体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果蔬、苗木花卉生长周期为准确定,具体自保险果蔬、苗木花卉定植成活或直播种子发芽成活时起,至收获结束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

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果蔬、苗木花卉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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