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广东省地方财政蔬菜种植保险(不含深圳).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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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地方财政蔬菜种植保险(不含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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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地方财政蔬菜种植保险(不含深圳)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产品基于佛山市政府文件开发,广东省其他市县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保险标的

第三条凡从事蔬菜种植或管理的种植户、种植场、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蔬菜(含露地蔬菜、大棚蔬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蔬菜”):

(一)种植场所不在禁种、行蓄洪区范围内;

(二)种植品种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导致保险蔬菜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以上(含)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雷击、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畜禽啃食、野生动物损毁、动力机械碾压、盗窃;

(四)施肥、用药不当;

(五)种子的质量问题。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保险蔬菜的每亩每茬保险金额参照其种植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每茬保险金额×保险茬数×保险面积保险茬数、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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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第八条若按年投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若按茬投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移栽活蔸后或间苗后起至收获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蔬菜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缴部分保险费。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蔬菜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蔬菜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保险蔬菜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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