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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调研报告

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最直接最根本最现实的利益。随着国家对农

业生产的支持和补贴力度不断加入,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被充分调动,

同时,征地、流转使农村土地日益增值,广大农民对土地的关注度前

所未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维护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成为当前工作的一个重点问题。

一、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现状

1994年8月,我县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

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决定》(徐委发[1994]25号)文件精神,按

照“强化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好使用权”的要求,在“大稳定,

小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82年算

起,在原定2019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不变,即延长到2027年。

延长土地承包期后,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

办法,以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

截至目前,全县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农户达25.56万户,延包面积

114万亩。为进一步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我县又进一步完善了土

地承包及承包管理机制。推广使用了专业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

标准化土地承包合同文本,从承包合同签订的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

了因签订承包合同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同时,各镇以村为单位建立

土地承包原始档案,设立土地登记台帐,确保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始

资料的完整,有效避免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流转、住址、户籍发

生变动所产生的纠纷。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

权益,保障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轮土地调整2019年来,因国家建设征地,农田水利建设,村镇

建设用地,农户内部成员出生、死亡和婚嫁等原因,使部分农户承包

的土地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农户之间承包土地面积不均衡属普遍现

象。个别镇村出于农业招商引资和农业规模经营的需要经常到市县土

地承包管理部门反映,要求重新调整土地。特别是在当前我县青壮年

男子普遍外出打工的背景下,妇女毫无疑问的成了农村的主力军。但

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价值的大幅增加,农村妇女土

地承包权以及财产权益保护难度却越来越大。

二、我县农村妇女权益缺失的表现

1、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一是部分行政村的“村规民约”

侵害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受户籍变迁决定农户家庭承包耕地多寡

和一些地方的男女不平等“村规民约”的影响,农村妇女结婚后,到

男方家落户,导致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益流失。如:

“妇女如嫁出本村,农嫁非,仍保留土地;农嫁农,其土地收回”;有的

地方每年有固定的时间对全村人口变动进行了解,已经出嫁或即将出

嫁的女性土地将被收回。如果出嫁女在婆家没有相应地调整到土地,

则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即使村集体坚持了土地“三十年不变”,由于

出嫁女已经离开了村庄,其承包耕地使用权无偿让给自己的父母或兄

弟,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承包耕地使用权。二是法院判决离婚时不把土

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导致离婚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不到保

障。农村妇女离婚后,按照农村的习俗,很少继续在婆家生活,土地

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

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

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三是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主要是由子

女、是否改嫁、与夫家及其家族的“感情”等多种因素的作用而产生

不同的后果,权益难以保障。丧偶妇女年龄较大、在夫家生活时间很

长且子女已经成年或即将成年,这类妇女在夫家及其家族中的地位不

会发生很大变化,土地权益在这股力量的庇护下得意保全;丧偶时子女

尚小,改嫁的意愿和可能性较大,原家庭和家族逐渐淡化对他们的感

情,土地可能被村集体收回,也可能被夫家分割;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

及其家庭摩擦不断,甚至有纠纷,丧偶后即失去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

住的条件,实体权益因失去家庭庇护而流失,甚至原有财产也可能被

家族其他成员剥夺。

2.宅基地分配权基本缺失。在城乡结合部,宅基地是一项重要的

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

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地方的村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

后可单独立户批一份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

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2人都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

夫家大户人口,这就导致了城乡结合部的农嫁居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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