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及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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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及分析

学院理学院

专业班级物理111

学号**********

姓名周娟娟

任课教师王雁琳

案例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

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

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

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

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

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

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

精神损伤费10万元。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杨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

中,李某、王某、杨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

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

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

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

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

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

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

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2、请依法分析教师李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

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

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案例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李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

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案例中李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

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育教学权额监督权的侵害。李某可

依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

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案例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

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内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

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

是李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

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李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

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制度,你怎么忘了?”李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

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

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

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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