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管理规定(3篇).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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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

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

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

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

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

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____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

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

租赁业收费标准,报____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

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____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____万元。租赁汽车应

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____%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

积的____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

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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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

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

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

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

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

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____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____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

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

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章租赁活动管理

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

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

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汽车租赁管理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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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保护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

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汽车租赁,是指汽车租赁经营者将客车、货车、特种车或

者其他机动车辆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道路运输服务方式。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大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汽车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汽车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中山区、西岗区、沙

河口区的汽车租赁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区和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的行政主管部

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汽车

租赁管理工作。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汽车租赁管理有关

的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汽车租赁业实行统一管理、有序开放、公平竞争的原则,促进

汽车租赁业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经营,鼓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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