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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告异议处理方式附加声明--第1页

检测报告异议处理方式附加声明

1、复检申请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

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

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

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

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

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

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的意义

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验结论,是执法机关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向

题食品,或者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

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

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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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

理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因此,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验结论事关被监

督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切身利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有必要从法

律上为其提供救济途径,所以《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复检制度。

申请复检的期限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抽检的食品生产

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时,有些食品生产企业提出5个工作日的时

间太短。因为企业不能育目申请复检,有些情况下企业需要自己先自行检

验一下,在比较有把握的情况下再申请复检,况且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复检

期限是15个自然日,因此建议适当延长。因此,《食品安全法》将申请

复检的期限确定为7个工作日。

向谁申请复检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复检申请人可以向任何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中,有些地方的

监管部门对以上规定提出了意见。理由是:复检申请人选择复检机构的随

意性太大,尽管有“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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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的规定,但往往复检申请人选择的复检机构

出具的复检结论会推翻监管部门委托的初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使监管

部门的执法陷入困境。因此,建议借鉴《产品质量法》和《农产品质量安

全法》的规定,复检申请人应当向实施监督抽查的监管部门或者其上级监

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基于此,《食品安全法》规定:复检申请人向实施

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

出复检申请。

复检机构

为了保证复检的公正性,《食品安全法》规定,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

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

同公布。这意味着并不是任何一家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都可以成为复检

机构。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

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

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与

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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